采购新能源车简报范文参考(新能源汽车采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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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预算支出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过程中对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进行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经济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资金的不同性质和管理要求,具体分为三类:
(一)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及其他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基建投资,车购税专项资金和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以及港口建设费中与经济建设相关的部分(以下简称基本建设类投资)。
(二)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环保、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农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综合奖励示范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由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方式分为“事前补助类资金”和“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
(三)由财政部负责分配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秸秆能源化利用、燃料乙醇补贴、淘汰落后产能等与经济建设相关的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以下简称其他项目资金)。
其他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以财政部为主实施,具体参照财政专项资金中“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财政部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项目单位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内部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队伍建设和档案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科学合理、具体细化、及时有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建设类投资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基本建设类投资预算绩效管理的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由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推动主管部门完善投资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预算下达前,项目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申报材料时明确“拟建规模、投资估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分析”等与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相关的内容。主管部门可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过程中,确定绩效目标,并通过抄送投资计划等方式告知财政部。
第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中期评估等方式对绩效运行实施监控;如需调整,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审批。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对照相关绩效目标,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对项目建设进度、累计完成投资等绩效运行情况实施监控,并对按绩效目标规范有序开展的项目,按规定下达预算和支付资金;对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的项目,视情况暂缓下达、停止下达投资预算。
第九条 绩效评价。项目建成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结合相关绩效目标,通过核查、抽查或者竣工财务决(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投资规划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结果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应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推动主管部门优化投资结构、完善投资政策。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由财政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事前补助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前或项目完成前,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绩效目标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或项目完成,可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绩效目标设定。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申报实施方案等,通过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协议或批复相关的实施方案等方式,明确一定时期内要完成的建设任务量、实现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经济效益和相应的绩效指标、投资规模、资金需求,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应采取的工作程序、技术路线、职责分工、长效机制、奖惩措施等多项内容。
(二)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地方依法合规、积极落实协议或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绩效目标;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统计调查、工作简报等方式定期采集项目建设进展、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运行信息,按要求汇总分析,逐级上报。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将绩效运行情况作为下一步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调整后续预算安排及下达进度。一旦发现严重偏离绩效目标,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绩效评价。绩效目标期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对照协议或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逐级报送;财政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主管部门对照协议或实施方案进行再评价,形成再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较差的通报批评;可按照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采取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等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事后一次性奖补类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项目完成后,财政专项资金根据绩效结果进行奖补。对奖补资金的后续使用可不作具体规定。
(一)绩效目标设定。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统一的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补助标准。
(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根据明确的绩效内容、绩效指标进行自评,并提交包括自评结果在内的申报材料,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绩效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三)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部可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和既定的补助标准分配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宁委发〔2019〕5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宁财绩〔2019〕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单位用款预算管理,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实现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全覆盖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发生的项目支出和单位整体支出,规范预算支出的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与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时间要求。绩效目标原则上要与预算编审同步,做到同编制、同审核、同批复,按市财政局预算布置时间确定。
第五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质量要求。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体系需细分至三级。绩效目标的投入、产出、效益三大指标需分别至少含一个二级和三级指标;绩效目标的指标体系需全部量化;绩效内容,参考标准与目标值不可雷同。绩效目标需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符、具备合理性科学性;目标内容需反映项目主要的产出和效益等。
第六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承办科室申报年度资金预算时项目立项依据要充分,绩效目标申报填写的内容要完整,绩效目标要明确、清晰,目标设定合理,保障措施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依据项目开展计划,完善用款支出管理。
第七条 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核。办公室(财务)对承办科室申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的项目立项依据、完整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进行初步审核,对依据不足,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科室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初步审核通过的报市财政局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和市财政局审核未通过的,不列入预算。
第三章 绩效目标监控管理
第八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照职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是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是确保绩效目标按计划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应按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及时将绩效监控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合理的汇总分析,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承办科室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及时汇总信息,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在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内,将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的内容。自评项目需属上一年度的项目,自评材料完整,自评数据真实,佐证材料真实。自评表中个性化指标细化至三级,每项指标均需评分标准,与绩效目标评分项目相一致。编制自评报告需能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和主动公开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对于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对于长期沉淀资金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付的领域。
第五章 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的公开
第十三条 推进“阳光绩效”,建立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及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依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对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提高预算绩效信息的透明度。
第六章 绩效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各承办科室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科室职责。收集项目开展依据、编制年度预算、开展前期调研、编制项目采购计划、实施项目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修正调整;对项目进程的实时监控,按季度填写实时监控情况表;实施完成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的自我评价等工作,按要求留存、记录、保管好绩效评价报告及其他绩效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职责。布置年度预算工作,对业务科室、财政资金预算绩效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和指导承办科室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并负责初步审核、预算报批、资金申请及汇总汇报工作;指导和协助各科室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具体绩效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绩效管理的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工作保障机制。成立局机关预算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分工职责,为全面开展绩效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衔接机制。严格按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约束机制。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承办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测算资金需求和审核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细化、量化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机制。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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